问:深加工结转产品中使用的一般贸易料件承担的进项税,税务局要求做进项转出;同时在计算“免、抵、退”时,要求将全部深加工结转产品的出口销售收入,从企业整体出口收入中做全额扣除,即深加工结转不参与企业正常的免抵退。相当于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的产品中,使用的一般贸易料件或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就得不到退税,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这样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这种方式为什么不能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关于“免、抵、退”税年终清算、检查、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视同自产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另行下达。
目前,总局对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大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对深加工结转免征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6]12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产品转出企业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免税;产品转入企业应当向其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登记。
第五条规定,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收入应当与其他经营活动的业务收入分开核算。
第六条规定,转出深加工货物的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出口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的,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问题的批复》,冀国税函[2008]387号规定,鉴于当前进出口贸易的多样性变化,为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对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业务,出口加工企业向下一道环节结转销售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视同内销货物做账务处理,征收增值税;开具出口发票的,其收入部分不计入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享受出口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进项计入当期成本,不办理退税。最终出口企业按正常出口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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