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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过去总有一种误解,总是认为法人的登记的信息是不对外公开的,甚至有些人还委托我查询相关的法人登记信息。其实不然,按照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理应依法公开法人的登记信息,让民众知晓。这不是登记机关的权力,而是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的义务。
法人登记意义重大,但如果社会公众不能方便获知这些登记信息,则建立法人登记制度所期待的价值功能便难以有效发挥。为促进社会公众方便快捷地获知各类法人的登记信息,登记机关肩负着重要使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可谓责无旁贷。
因此,民法典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关于营利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问题,公司法第6条第3款即已规定,”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就企业信息公示作了全面规范,该条例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第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第24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技术规范。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公示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57条规定,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亦作了类似规定。该条例第23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24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关于非营利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问题,慈善法作了规定该法第70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立法为民法典规定法人登记信息的公示问题奠定了基础。本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从而为所有的法人登记机关设定了”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的义务。境外国家几乎都有类似制度,以期通过法人登记信息的透明化,促进法人健康发展,也同时促进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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