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版,公安条例督察机关最新版规定

依法办案是对公安人员的最最基本的要求之一,但现实中公安人员办人情案、有案不立、办案不公、立案不究等违法、违纪现象屡见不鲜。在遭遇此种情况时,到底如何处理才是合适的维权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从上述规定可见,警察违法、违纪的,公民是有权利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提起检举、控告的。

县级以上的公安机构一般设有警务督察机构,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兼任督查机构负责人。公民遭遇公安机关及办案人员不公待遇,或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法违纪的,首先可以逐级向督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如不能解决,则可以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也可以依法走信访程序。

另外,公安部于2013年12月24日设立了12389,专门受理公安部门及民警违法违纪举报。公民也可拨打12389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

目前在党中央的部署下,全国各地都在进行政法干警队伍专项整顿,第一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以及省属监狱、戒毒所,从2月底开始,6月底结束,时间4个月左右。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从8月开始,10月底基本结束,时间为3个月左右。

公民如有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线索,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设立的专项举报平台、举报热线、邮政邮箱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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